酒駕和醉駕對駕駛證的扣分和吊銷規定是什么?
酒駕和醉駕對駕駛證的扣分和吊銷規定是這樣的。
飲酒駕駛的界定標準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20mg/100ml,且小于 80mg/100ml;醉酒駕駛的界定標準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mg/100ml。
飲酒駕駛,第 1 次飲酒后駕駛,罰款 1000 元 -2000 元,駕駛證記 12 分,暫扣駕駛證 6 個月;第 2 次飲酒駕駛,予以 10 日以下拘留,罰款 1000 元—2000 元,吊銷駕駛證,2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運營機動車的,予以 5000 元罰款,駕駛證記 12 分,處 15 日以下拘留,吊銷駕駛證且 5 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醉酒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照,且 5 年內不得重新申領駕駛證;醉酒駕駛屬刑事責任,經人民法院判決后,處以 1-6 個月拘役、罰款。
醉酒駕駛運營機動車,予以吊銷駕照,且 10 年內不得重申領駕駛證,終生不得駕駛運營車輛,經過人民法院判決后,處于拘役和罰款。
如果發生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駕照,終生不得考取駕駛證,承擔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中人,還要受到紀律處分,嚴重的甚至面臨開除公職。
醉酒駕駛機動車,記 12 分,罰 2000 元,暫扣駕駛證 3--6 個月,拘留 15 天以下;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記 12 分,罰 2000 元,暫扣駕駛證 6 個月,拘留 15 天以下;一年內有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扣 12 分,醉駕吊銷駕照,5 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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