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報廢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營運車輛報廢年限的規定較為復雜,因車型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差異。
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年限為 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仍能繼續使用的,要通過嚴格安全檢查,每兩年一次定期檢驗,20 年后每年四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是 10 年,延長使用最長不超 10 年,旅游載客汽車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四次定期檢驗,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兩次。
營運大客車使用年限 10 年,延長使用年限不得超 4 年,每年四次定期檢驗。
小型和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 12 年。
小型和微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年限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 13 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 15 年。租賃載客汽車 15 年。
營運的出租車 60 萬公里強制報廢,經營滿 8 年退出經營后變更為“非運營機動車”無強制報廢年限。
微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 12 年,重型載貨汽車 15 年強制報廢,中型客運汽車也就是大巴車 10 年。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 8 年規定報廢。
達到規定的使用壽命,經修理調整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經修理、調整或者采取控制技術后排放到大氣中的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都會強制報廢。
車輛報廢時,車主先準備《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并蓋章確認。申請審核后,達報廢年限車輛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未達年限但不符合標準的,核發報廢通知。車主攜帶通知書前往指定回收企業交付車輛。回收企業檢查確認符合報廢條件后,分離發動機并解體,拍照留證,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支付剩余價值。車主持相關文件按流程上報審批,完成報廢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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