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車的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自動駕駛車的法律責任界定確實是個復雜但重要的問題。
首先說分級,國際自動機工程師學會把自動駕駛分成五個等級,L1 是部分駕駛輔助,L2 是組合駕駛輔助,這兩個等級駕駛員和系統都要操縱車輛。L3 是有條件自動駕駛,系統承擔一般行駛任務,駕駛員要動態接管。L4 是高度自動化,特定條件下運行無需駕駛員操作。L5 是完全自動駕駛,系統承擔一切任務,駕駛員成乘客。L3 及以上可視為人工智能自動駕駛,L3、L4 是弱人工智能,L5 是強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不算法律上能歸責的“人”。
責任界定方面,低于 L3 級別的自動駕駛事故,責任主體通常是駕駛人。高于 L4 級別的事故,責任主體通常是汽車本身。在 L3 級以下的自動駕駛事故中,如果人工智能不承擔責任且駕駛員不能承擔全部責任,制造商應當對潛在的過失承擔責任。像華盛頓特區規定駕駛員要隨時準備接管,制造商對產品缺陷擔責;田納西州規定自動駕駛系統受控時,制造商擔責;加州要求制造商買保險應對損害。
L3 級及以上的自動駕駛事故,人工駕駛階段事故由駕駛人擔責,自動駕駛階段或系統失靈導致的事故由制造商擔責,比如德國有相關明確規定。對于無人駕駛出租車與行人或其他車輛發生的事故,歸責于無人駕駛汽車的,管理者或所有者擔責;因行人或其他車輛過錯導致的,過錯方擔責。
自動駕駛系統的設計師和制造商的責任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設計師和制造商應歸為生產者,都擔責。也有人認為可將設計者視為《侵權責任法》第 44 條規定的第三人,設計缺陷導致事故設計者擔責。還有主張單獨規定設計者責任,與制造商共同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受害人能向任何一方索賠,各方再按責任大小分擔賠償。
現在很多地區都針對無人駕駛汽車頒布了地方性法規,明確責任劃分和處理方式,像深圳、上海等地都有相關規定。
總之,自動駕駛車法律責任的界定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隨著技術發展,相關法律法規也會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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