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中駕駛證的有效期是怎樣規定的?
駕駛證的有效期規定如下: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 12 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 12 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實習期駕駛證時限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 12 個月為實習期。
審驗期時限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有除以上準駕車型以外駕駛證的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
變更換證或變更備案時限規定:在發生變更后的三十日內申請辦理。
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體檢證明)時限規定:年齡在 70 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逾期后果: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年齡在 70 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駕駛證將被注銷。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車輛管理所將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
注銷可恢復:因超過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被注銷駕駛證的,在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內,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因年齡在 70 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而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提前換證:駕駛證可以提前 90 天換證,即使提前換證,駕駛證的有效期依然以初次領取駕駛證的日期算起,并不會按照提前的日期開始算。
長期有效駕駛證:換領到長期有效的駕駛證之后,雖然再也不用到期換證了,但年齡在 70 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以前體檢身體證明的年齡是 60 周歲,現在提高到 70 周歲,若駕駛人超過一年未提交的,駕駛證將會被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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