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搶險在何種情況下會進行賠付
盜搶險在以下情況會進行賠付:
1.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 60 天未查明下落。比如車輛被偷,在公安機關立案后 60 天仍未找到,就可申請理賠。
2. 保險車輛在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但如果只是部分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未構成全車被盜,是不賠付的。
3. 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4. 車主需先到公安機關報案,提供機動車來歷憑證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沒有這個證明,無法獲得賠付。
5. 如果車輛被盜搶超過三個月未找回,保險金額在保險金額內進行賠償。若三個月內找回,在此期間車輛損壞或零部件丟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修復費用。
6. 每次事故應賠償損失總金額的 80%。
以下是盜搶險不賠付的情況:
1. 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等造成的損失。
2. 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滅失。
3.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導致的損失。
4. 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時發生的損失。
5. 保險車輛被詐騙、扣押、罰沒、查封或政府征用造成的損失。
6. 因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造成的損失。
7. 承租人或經承租人許可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人與保險車輛同時失蹤造成的損失。
8. 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的。
9. 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機動車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的。
10. 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征用、沒收期間造成的損失。
11. 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
12. 非全車遭盜竊、搶劫、搶奪,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搶劫、搶奪、損壞的。
13. 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
14. 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造成人身傷亡或本車以外的財產損失。
15. 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16. 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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