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醉駕處罰標準與之前相比有哪些重大變化
2013 年醉駕處罰標準與現在相比,主要有以下重大變化:
首先,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進一步擴大。以前危險駕駛罪是“一刀切”,只要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80 毫克/100 毫升以上就直接認定構成犯罪,需先行立案偵查?,F在對于呼氣檢測酒精含量在 80 毫克/100 毫升至 150 毫克/100 毫升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可選擇立案或不予立案,自行決定是否撤銷案件,無需再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決定。
其次,確立了新的行政違法、刑事犯罪、適用緩刑及不起訴的刻度標準。酒精含量未達到 80mg/100ml 屬酒駕,是行政違法。達到 80mg/100ml 至 150mg/100ml,屬于輕微刑事犯罪,可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同時給予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達到 150mg/100ml 至 180mg/100ml,處拘役,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超過 180mg/100ml,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般不適用緩刑。
再者,增加了多種從重處罰情節。比如新增了“服用管制藥品、從事校車業務、駕駛重型載貨及危險化品機動車、妨害司法行為”三個從重處罰情節,細化了前科行為的從重處罰情節。
另外,新規解決了自首情節的認定爭議。明確犯罪嫌疑人醉駕被現場查獲后,經允許離開,再經公安機關通知到案或者主動到案,不認定為自動投案。
還有,新規有快速辦理機制,符合條件的醉駕案件一般應當適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工作。
同時,新規進一步明確了危險駕駛罪道路的定性,更加重視醉駕案件查處中取證程序的嚴格規范化。
最后,對于醉駕行為跨越新舊刑法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有明確規定。醉駕行為發生在 2023 年 12 月 28 日之后,一律適用新法。發生在 2023 年 12 月 13 日發布之前,偵查、審查起訴和一審審判程序發生在 2023 年 12 月 13 日與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之間的案件,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醉駕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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