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計算依據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計算依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60周歲以下的,計算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未成年人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60周歲以下的計算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可按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意見確定合理費用標準。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舉證。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計算,不能舉證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計算;無收入或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以正式票據為憑,參照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車旅費標準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喪葬費,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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