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報廢的標準是什么
車輛報廢的標準有很多方面。
首先是使用年限,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租賃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2 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 13 年;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5 年;專用校車使用 15 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 20 年;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 9 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 12 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 10 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 15 年。
家用 5 座位轎車以及 7 座位的 SUV,非營運的小、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駛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國家將引導報廢,超過 15 年以后每年必須檢驗 2 次,檢驗不通過的,強制報廢。出租車使用年限是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年限是 10 年。
其次是車輛狀況,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都要報廢。
還有,當機動車行駛里程達到六十萬公里,國家將會指導報廢。
老舊汽車報廢更新也有補貼,使用 10 年以上(含 10 年)且不到 15 年的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大于 12000 千克(含 12000 千克)重型載貨車,補貼標準為每輛車 18000 元。報廢車具體補貼標準為: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 18000 元;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 13000 元;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 9000 元;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 6000 元;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 18000 元;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 11000 元。
需要強制報廢的,車主應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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