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樣的車況會被認定達到報廢車的標準?
什么樣的車況會被認定達到報廢車的標準?一般來說有以下這些情況。
首先,使用年限方面,像非營運轎車使用達到 60 萬公里,微型載客汽車和輕型載貨汽車使用達到 50 萬公里,中型載客汽車使用達到 40 萬公里等,都會被強制報廢。
其次,行駛里程也是個重要指標。比如在美國,車輛行駛達到 150,000 英里(約 241,400 公里)后被認為進入報廢階段。
再者,車況要是糟糕到沒法修復或者使用,那也得報廢。像車輛發生嚴重火災、水淹、車禍等情況,無法修復到安全標準就會被強制報廢。
另外,環保方面也不能忽視。要是車輛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或者被認定對環境危害嚴重,也會被強制報廢。比如在歐洲,一些高排放的老舊車輛可能就會被要求提前報廢。
在我國境內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報廢: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 30 萬公里;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 40 萬公里;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 60 萬公里;其他車輛累計行駛 45 萬公里。
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 10 年就得報廢。
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復的要報廢。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要報廢。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 50%的要報廢。
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要報廢。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后,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標準的要報廢。
除 19 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標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10 年以上的車子都是需要半年一檢,車齡達到 15 年之后汽車的各項功能和配件都開始老化,國家要求的汽車排放階段也變得嚴格,老車基本上就難以通過年檢了。
超過三年沒有年檢車的車輛,在規定的三個年檢周期內還沒有通過年檢,車輛就等于是注銷的狀態,即便想重新年檢都沒辦法了,只能送去報廢。
如果年檢時其他都能通過但就是排放始終無法通過,車輛也是沒有辦法上路行駛的,很多不合格的車輛都不能在市區內行駛,只能在外環或者郊區行駛,也就沒有使用價值了。
要是一輛汽車滿足了 15 年車齡、無法通過年檢、逾期未檢、排放超標這 4 點,那就只能送去報廢。
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若達到一定的損壞程度或技術狀況顯著下降以至于無法修復,即可申請報廢。當車輛嚴重損壞到無法通過常規修理手段恢復其正常行駛和安全性能時,或者車輛的技術狀況已無法滿足現行的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無法再上路行駛時,即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應執行強制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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