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使用燈光有哪些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第57--60條對車輛使用燈光作了規定。
一般常用到的是:轉向燈、小燈(示寬燈)、近光燈、遠光燈、防霧燈、雙跳燈;
轉向燈,顧名思義常用于車輛的轉彎、掉頭、超車、變更車道、靠邊???、起步進入行駛道路等,是警示提示路人或關聯車輛避讓作用;
小燈一般遇光線不好時開啟使用,多見天色漸黑(漸亮)、進出光線相對較好的隧道涵洞時使用,也有在夜間路邊停車時開啟作提示作用,小燈會和儀表燈為同一啟用開關;
近光燈是在光線不足、能見度低時使用,城市夜間行車基本上使用近光燈;
遠光燈是在與近光燈使用的環境光線條件差不多以及氣象條件不好的天氣時使用,當在路口、岔道、彎道等復雜路段應交替使用遠、近變光;與對向車輛交匯時應將遠光變為近光;城市道路一般不允許使用遠光燈;
防霧燈一般在環境光線惡劣的條件下以及高速夜間行車中使用,主要是讓對方(后來)的車輛清晰本車的移動和位置,以防撞、追等事故;防霧燈一般與高位剎車燈為同一開關;
雙跳燈是在緊急停車、大雨大霧行車、車隊結伴等情況下使用,起到警示加強的作用。
對于燈光的使用有以下明確的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將被扣罰1分,所以請司機朋友們正確使用你的車燈。
一、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二、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對于燈光的使用有以下明確的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將被扣罰1分,所以請司機朋友們正確使用你的車燈。
三、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五、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六、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七、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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