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報廢流程主要是什么
一、車子報廢流程主要是什么?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并審核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對車輛查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標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書》;
3、車主持《汽車報廢通知書》到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送交車輛;
4、回收企業經查驗《汽車報廢通知書》后將車輛解體,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并進行照相、開具《報廢汽車回收汪明》和支付殘值;
5、車主持《申請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查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二、車禍事故報廢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第一類:車輛的維修費用高于車輛價值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更高時,保險公司就會按照車輛報廢保險理賠。
第二類:車輛滿足強制報廢標準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第二款: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第三款: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營運車輛報廢年限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周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后,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機動車報廢的這件事情不是直接到車管所去辦理審批手續的,報廢的這些機動車都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汽車回收公司予以回收的,到了指定的汽車回收公司之外,要向工作人員表明自己是前來辦理機動車報廢的,然后憑借工作人員開出的這些證明,一步步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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