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責任認定書是怎么作出 不服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1.事故責任認定是怎么做的?
(1)根據《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交警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認定證據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警部門在作出事故責任認定前,應組織雙方進行聽證。聽證會期間,一是確認與事故有關的事實,二是聽取雙方對事故責任的意見。因此,當事人應高度重視聽證活動,盡可能提前做好充分準備,提前在交警部門查閱事故材料,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合理闡述自己的意見。如果沒有經驗,可以提前咨詢有經驗的律師,或者委托律師參加聽證會。
(3)交警部門一般應根據事故的致因力、致因力是否由行為人的過錯造成、各方過錯在致因力中的作用來認定事故責任。但在實踐中,很多交警并不首先考慮事故發生的原因,而僅僅以違章的嚴重程度和次數來判定,這往往導致事故責任的劃分偏差。因此,在聽證活動中,當事人應當圍繞事故原因進行說明或者辯論。
(4)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主要、同等、次要和無責任五類。
2.拒絕接受事故責任認定書怎么辦?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在撰寫復核申請時,必須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中責任劃分不當的錯誤,并持有相關證據,爭取復核機關認可其意見。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復核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審查程序終止。
(3)現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經審查后維持率較高,對原認定的變更較少。所以當事人不是很確定,一般不申請復審。他們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也可以在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如果一開始就申請了復查,復查結論是維持原來的認定,那么調整和重新劃分責任會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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