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復核 復核程序要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審核,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核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睆倪@一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經被法律明確認定為證據,同時授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最終決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申請復議,更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但從近年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的實踐來看,筆者認為應當增加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程序,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直接關系到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需要從制度安排上給當事人一定的救濟渠道。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僅明確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更重要的是劃定了各方的責任,而這種責任劃分實際上也基本確定了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對交通事故認定結論意見沒有設定任何糾錯機制,程序存在瑕疵。
其次,交通事故認定書既然定性為證據,就應該在證據規則方面經過質證和認證,才能被采信。但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這一點上有所遺漏。另外,從證據種類出發,理論上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應屬于“鑒定結論”的范疇。因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交通事故認定書一次性終審裁定的立法設計,實際上剝奪了當事人不同意的權利。
再次,在操作層面增加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程序是可行的,也有利于提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水平。根據2005年3月8日公安部發布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公通字[2005]1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查和復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同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有權注銷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也就是說,從工作制度上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部審查和監督程序是存在的。因此,立法增加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程序,不會明顯增加執法部門的工作量,并能促進這項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
推薦:交通事故可以和解嗎,和解協議效力如何?
1.交通事故是否可以私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三條的規定,回答如下: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解決損害賠償,即可以私了。交通事故的“解決”也叫快速處理。司機難免會遇到一些小顛簸。如果只是輕微擦傷,花半天時間在路中間等交警劃分交通事故責任,不僅浪費精力,還容易造成大堵車。新交通法的實施,讓交通事故“私人化”了。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