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救助受害人導致事故現場破壞 司機的責任如何認定
第一,積極幫助受害者導致事故現場被破壞。
當趙子龍駕駛汽車行駛至超市前路段時,丟西姆的故事橫穿馬路而非人行道,在馬路上發生碰撞,導致丟西姆的故事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趙子龍開車將丟西姆的故事送往醫院急救,隨后報警,導致事故現場被破壞。根據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趙子龍對事故有過錯,應承擔事故責任。沒有證據證明丟西姆的故事有違法行為。原告丟西姆的故事受傷后,他住院24天。他的診斷是:右脛腓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擦傷。醫療費用共計15,283.30元,其中趙子龍支付13,730.90元。司法鑒定中心對司法鑒定意見作出評估,認定丟西姆下肢故事長度相差2cm構成十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2500元。
二、如何確定司機的責任?
本文認為,法院在確定賠償責任之前,首先要分清事故各方的責任。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被告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未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審查查明的事實,確定雙方在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機動車方和非機動車方均存在違法事實:被告人趙子龍未能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駕駛機動車,致使丟西姆故事受傷,其作為機動車方應承擔一定過錯;12歲的原告丟西姆(Diu Sim)沒有走人行道就過了馬路的故事。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沒有完全盡到監護責任,對事故也應承擔一定過錯。這時要充分考慮以下三個基本原則進行綜合判斷,確定雙方責任的大小和比例:(1)上級風險負擔原則。也就是說,在交通事故中,在證據分析、事實認定、責任比例劃定等方面,應當根據車輛碰撞的物理風險和風險規避能力的優劣來分配風險責任。總之,機動車優于非機動車,非機動車優于行人。事實上,機動車和行人行使路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為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其注意義務就應該更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就要承擔更重的責任。與本案中的事故車輛相比,丟西姆的故事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趙子龍應承擔更大比例的事故風險2。(2)人身權保護優先原則。即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應當貫徹以人為本、尊重人的生命價值的原則。本案中,機動車一方未遭受任何碰撞損失,而原告因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因此,在確定雙方的民事責任時,應更多地注意保護自然人的人身權益。(3)適當平衡受害人和賠償義務人利益的原則。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權益的保護是第一位的,但也要注意雙方利益的大體平衡。由于被害人損失較大,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被告沒有客觀損失,應優先考慮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同時,由于受害人自身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有助于平衡雙方利益,警示受害人今后的旅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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