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確定
在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問題上,交通事故賠償主體應根據以下情況確定:
1.機動車所有人有責任在駕駛時發生事故進行賠償。
2.員工開車時發生事故。一般認為,員工因就業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一方面是運營的所有人,另一方面是運營收益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員工在職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原則上車主還是會承擔賠償責任。車主承擔責任后,可以根據自己與員工的約定,追償。這其實也減輕了受害方的舉證責任,受害方只能從形式上判斷是否屬于雇傭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就業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授意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該員工的行為超出了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3.在車主不知情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導致事故。一般來說,不能免除車主的賠償責任,雖然公司員工或員工主觀上擅自駕駛。公司或者員工應當與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擅自駕駛他人車輛的其他人與發生事故沒有關系,一般認為對被盜車輛的交通事故應適用同樣的處理原則。但是,機動車所有人保管車輛的義務有瑕疵的,機動車所有人和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被盜機動車事故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發生事故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明確: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物質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搶被搶車輛也是一樣。
5.車輛已買賣但未過戶發生事故的,司法實踐中,車輛已買賣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發生交通事故的,登記車主不承擔責任,實際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6.買方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批復規定,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在買受人付清全部車款之前,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買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使用車輛進行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7.車輛出租或借給他人使用發生事故的,車主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無駕駛車輛資格或者因車輛本身原因發生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8.車輛附件情況下的處理。司法實踐中,掛靠單位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9.善意分享情況下的事故處理。所謂善意共享,是指機動車所有人出于善意,免費提供乘車服務。一般認為,機動車中的某個人,作為機動車運行的實際支配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乘客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車主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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