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怎么辦 不服交通事故認定的救濟途徑
拒絕接受交通事故怎么辦?
交警部門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由于客觀或主觀原因,難免會出現誤判。必須有一個糾正誤判的渠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議?!兜缆钒踩ā穼嵤┖?,取消了復議程序,不屬于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目前,在缺乏救濟渠道的情況下,如何解決此類問題?下面以交警部門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界,介紹各個階段的救濟途徑。
1.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之前,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根據檢驗鑒定作出的,當事人有機會為這次檢驗鑒定申請復檢鑒定。交警部門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后,必須在兩天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副本移交給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檢驗鑒定結論副本后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否則,交通事故認定書一經作出,交警部門不予復議。
2.交通事故認定后,訴訟前,交管部門有內部補正的義務。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進行現場監督,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三、到訴訟階段,相對人單獨就交通事故認定的內容提起訴訟,就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范圍。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不是直接調整當事人人身權和財產權法律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情況下,總是先認定交通事故,再追究事故責任方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行政處罰作出前,相對人與認定人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需要提起訴訟的。因此,當事人不能就交通事故認定的內容單獨提起行政訴訟。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新《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將事故責任認定的職責委托給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現行有效的道路交通管理模式相一致。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钡谒氖鶙l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察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現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發現肇事逃逸人、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交通事故報告后,明確拒絕按照新《公路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構成行政不作為,可能導致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缺乏權威性,影響當事人辦理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賠償訴訟和追究交通事故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因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履行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可訴的,當事人可以以不作為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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