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逃逸保險如何理賠
一、交通肇事逃逸罪的量刑標準
《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所謂“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這里要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第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能只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往醫院或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后逃離的,也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并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六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60萬元以上的。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論中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多種不同觀點。該書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以過失為限,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構成的純粹性,加重的心理態度也應當是過失。因此,《解釋》規定,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值得研究的是,《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行為人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我國刑法理論中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共犯”這個說法實在令人費解。
二、交通事故逃逸險如何理賠?
雙方機動車事故,一般如果對方是非機動車,除了靠你就是在騙你,你根本不會逃逸。只有對方是機動車,他才會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逃逸,比如酒駕。很多人棄車離開,然后先給知情人提意見,事后告訴交警部門他去醫院看病了。(車禍發生時他受到了驚嚇,需要去看醫生——這將是他去看醫生的理由,因為去看醫生不能算是逃避。這期間他只要找人修東西,就會回去找交警處理事故,一般不是逃逸。)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委托律師去醫院找他治療的證據。一般這種事故中逃生的人第一反應是找人解決問題,而不是真的去醫院。醫院現在都是電子登記病歷,治療時間不能改,就是他很難造假。病歷包括醫生、注冊醫生、臨床實驗室的檢查清單、放射科的x光片、CT等。,都是有時間記錄的,所以很難證偽。
保險公司有權懷疑肇事逃逸方酒駕。一般保監會會在任何商業保險條款中明確規定,如果故意影響案件性質和事故真相,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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