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需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交通事故訴訟的訴訟費
1.交通事故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
需要提交的文件下列文件需要提交給法院進行起訴:
(1)首先應當按照規定提交起訴狀,寫明雙方的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按照對方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證明原、被告資格的證據:
(3)訴訟證據和代理資格:
①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負責人證明(加蓋公章)。
②原告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和聯系電話,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代理人是執業律師的,應當向法院提交執業證書復印件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當然,當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但是,無行為能力的公民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進行訴訟時,必須由其監護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誘導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一人代理訴訟。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③原告是香港居民或臺灣、澳門等地區和國家的涉案人員。原告委托境內律師代理的,應當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按照司法部的規定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四)證明交通事故和雙方其他訴訟請求的證據: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用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費預交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4-51條規定,訴訟費用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得隨意收取或者減少。但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交納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向本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并附理由和有關證據。人民法院收到審批申請后,決定是否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逾期繳納或者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申請未獲批準,逾期未預繳案件受理費的,自動撤回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緩交、減交訴訟費和免交訴訟費是不同的行為,一方當事人只能提出其中一個請求。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應當有充分的理由,并提交充分的證明。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申請減免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速算標準如下:
(一)不超過一萬元:50元
(2)1萬元以上至10萬元:標的金額× 2.5%-200元
(3)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標的金額× 2%+300元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標的金額×1.5%+1300元。
(5)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標的金額×1%+3800元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標的金額×0.9%+4800元。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標的金額×0.8%+6800元。
(8)超過500萬至1000萬元:標的金額×0.7%+1.18萬元。
(9)超過1000萬至2000萬元:標的金額×0.6%+2.18萬元。
(10)2000萬元以上:標的金額×0.5%+4.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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