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亡交通事故咋賠償 人身傷亡交通事故咋處理
一、人身傷害和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1.醫療費用: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根據醫療費用、住院費等收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出具,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按實際發生的數額認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確定。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一致。
5.住院伙食補助: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8.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9.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的總額計算。
10.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2.精神損害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
二、有人身傷害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為搶救受傷人員而改變現場時,應標明位置。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給予協助。也就是說,如果司機在交通事故中受傷或死亡,必須報警(撥打報警電話122,急救電話120,999)保護現場。
2.如果事故發生的地方確實很偏僻或者找不到電話報警,傷者必須立即接受治療。同時也找不到其他車輛協助運輸。當事人可以使用事故發生地的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治療。但在移動現場前,需要對移動現場后無法確定的車輛和人員的位置進行標記。當事人可以用石塊、磚塊、石灰等物品在地面上做出明顯標記。
3.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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