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怎么處理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如何量刑

2024-10-13 20:54:02 作者:資訊小編

一、如何處理交通肇事逃逸?

所謂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交通肇事逃逸,具體處理如下: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所謂“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要注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是“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不能只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沒有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將傷者送往醫院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后逃逸的,也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四條規定,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其他特別惡劣情節”:(一)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者五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六人以上死亡,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法賠償60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解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然而,刑法理論中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多種不同觀點。該書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應以過失為限,因為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為了保持犯罪構成的純粹性,加重的心理態度也應當是過失。因此,《解釋》規定,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并藏匿、遺棄以逃避法律追究,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幫助而死亡的情形。

構成這種特殊加重犯的條件是:第一,行為人原有的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受害人,比如第一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另一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死亡,是否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我們認為,后一種情況除上述解釋外,還應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處罰,而不是簡單地按交通肇事同種罪或按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需要調查死亡結果是否真的是交通肇事逃逸導致的救援不作為所致。如果救助行為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而是涉及獨立原因,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具有故意,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相關解釋,交通事故發生后,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客指使行為人逃逸,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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