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處理有期限嗎交通事故的處理措施有哪些
1.處理交通事故有期限嗎?
1.因檢驗鑒定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駕駛證的期限為20日。需要延期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20日。拒絕或者無力預付急救醫療費用的,暫扣車輛不超過2個月,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扣留車輛期限的,經辦案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2.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當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作出:輕傷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一般在事故發生15天內;20天內發生重大和特大事故。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時認定交通事故的,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接到重新認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4.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損害賠償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自處理喪葬事宜的規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6.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可以在治療結束后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鑒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評定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后30日內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7.交通事故尸體檢驗或者鑒定后,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書面通知死者家屬辦理喪葬事宜。逾期不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尸體由公安機關處理,逾期存放尸體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二、交通事故處理措施有哪些?
1.事故處理由一方全權負責。
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一方負全部責任的,可以采用下列程序:
①向投保公司報案,索要報案號碼;
②事故雙方選擇就近的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解決問題;
③快速中心檢測和損傷判定;
④根據定損結果確定賠償金額,由責任方直接賠付,并到快遞中心領取賠償憑證;
⑤責任方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索賠;
2、事故雙方對事故處理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雙方對事故責任沒有爭議,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的,可以采用下列程序:
①責任方分別向各自保險公司報案,要求保險公司當場定損,賠償方式為自賠;
②保險公司現場查勘定損后,110報警到交通隊;
(3)交通隊出具匯總交通事故認定書;
(4)憑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司的檢驗定損文書自行修車,自行理賠;
注意:如果保險公司建議直接去快遞中心治療,可以選擇第一種治療方式。
3、事故一方負主要責任,一方對事故處理負次要責任。
這類事故的關鍵在于損失分擔的談判結果。如果可以協商確定,可以由快遞中心或者交警處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據確認函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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