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

2024-10-14 01:02:07 作者:資訊小編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有三個原則:

1、當事人有違法行為。即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違法行為。如果沒有違規,就不算交通事故。

2.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當事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3、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即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應負責任的大小。因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違法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雙方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一方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承擔次要責任;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起同等作用的,雙方承擔同等責任。以上三方的違法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按照其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劃分責任。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在發現肇事逃逸人、車輛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復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2.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方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3.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4.交通管理部門未作出決定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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