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本內容 責任如何劃分

2024-10-14 03:59:50 作者:資訊小編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本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信息;

(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的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責任如何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兩個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

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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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處理交通事故的注意事項。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所以可見,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需要警察來解決。但如果發生上述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自行協商的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轉而報警,也很可能因為事故證據材料丟失而無法查明事故原因,給當事人獲得救濟帶來困難。因此,如果您自己處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議您根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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