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
在最高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解釋為“……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按照這種解釋,行為人是否救助被害人并不影響脫逃罪的成立。所以如果行為人把受害人送到醫院后逃逸,也應該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處理,因為這還是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的。
我們認為,要正確理解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必須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行為。”
從內容上看,該規定界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必須具備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為。因為《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和第二款規定的五種情形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為必須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為可以作為加重情節存在。兩者是頭發和皮膚的關系。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主觀要件。人的行為是主觀的,只有逃避救援或事故責任的動機。肇事逃逸行為的本質在于行為人逃避其第一行為所帶來的救助義務和法律責任。
逃避救助義務和法律責任兩種動機并存,是實踐中主觀逃逸行為的一種普遍情況。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只有一個動機。比如A開車撞人后,把受害人送到附近醫院搶救,然后自己跑了。本案中,行為人已經盡到了救助義務,卻逃避了法律的追究,導致交通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所以,雖然罪犯只有逃避責任的動機,但只要他有這樣做的能力。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本質是不履行搶救傷員和財產、報案和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僅僅通過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后逃逸,應當正確理解為明知是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逃離事故現場,不履行搶救傷員和財產、報案和接受處理的法定義務,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
關于逃逸行為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犯罪后履行”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與重傷被害人死亡是相互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為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后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為人可能對受害人可能產生的進一步后果抱有希望或者放任。但這種心態與進一步的行為無關,所以沒有獨立的意義。換句話說,逃逸的本質是行為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進一步加重事故結果的狀態。
二是“獨立行為”說,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是獨立的犯罪行為,應當數罪并罰或者作為吸收犯處理;
三是“不同情況說”,認為交通肇事的行為人犯罪后逃逸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是在過失下實施的,就不是獨立的犯罪行為。如果是在新自由主義的刻意支配下進行的,則是獨立的犯罪行為。
建議: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推定。
1.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1)交通事故分類:輕微事故。一是造成1-3人輕傷或財產損失。機動車損失1000元以下,非機動車損失200元以下;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事故;重大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人以上、重傷8人以上,或者兩次死亡、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

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
即可進入交流群

使用微信掃描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