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 到底誰來承擔責任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一)駕駛員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駕駛員本身是車主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二)駕駛人不是機動車所有人,但在因私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暫時無力賠償的,由機動車所有人負責暫時代其支付賠償金。
(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賠償對方10%的損失。
(四)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運輸任務,因違法駕駛造成事故的,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當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但道路交通事故是因駕駛人違章駕駛造成的。因違法行為的違法性和駕駛人的主觀過錯,規定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五)機動車轉賣后不轉移的,必須通過汽車交易市場轉移機動車所有權,車主或者車輛所屬單位應當及時到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機動車已轉賣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責任人與機動車所有人或者車輛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由誰來承擔?
(1)交通事故責任者應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墊付。
(2)肇事車輛為單位。駕駛人執行職務,即其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執行駕駛職務的行為,是其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指定或者認可的,由該單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三)肇事車輛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私營企業業主的,聘用駕駛員從事運輸的,由業主(雇主)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4)肇事車輛在承包期或租賃期內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承包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承包租賃經營是經營方式的改變,車輛的所有權沒有改變,車主也是車輛經營的受益者。未經業主同意,承包人、承租人分包、轉租、轉借給第三方的,由承包人、承租人、第三方和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五)委托他人購買汽車,購買汽車后發生駕駛事故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停車場委托維護、保管或者停放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維護者、保管者和停車場承擔賠償責任。
(六)肇事車輛駕駛人擅自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故車輛有掛靠單位的,掛靠單位經常收取管理費或者利潤分成的,視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八)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履行職責且未經車主同意的,車主和駕駛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車輛合法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給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的,合法所有人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九)事故車輛駕駛人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先行賠付。
(10)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關于被盜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月3日起施行的《規定》中已有明確規定:使用被盜機動車造成事故的,造成受害人損失的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原車主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
(十一)機動車駕駛人與其駕駛的機動車不屬于同一單位的。駕駛人和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為被告,受益單位先行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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