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主體是誰 訴訟費用如何收取
1.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的主體是誰?
理論上,汽車交通事故的所有當事人都可以成為民事賠償的主體。但在實踐中,非機動車、行人、乘客大多是受害者,是賠償的請求人,機動車往往是受害者,也是賠償的義務人。因此,確定民事賠償主體的實質是界定機動車的具體賠償義務人。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和使用人為同一人,賠償義務人為機動車所有人(這里的用人單位為車輛駕駛人)。機動車由所有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有權直接要求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
2.事故發生時,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同的,應當以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確定。
一是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受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本單位職工聘用,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駕駛人)之間存在雇傭(勞動)合同關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在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遭受交通事故時,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以依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或者聘用(勞務)合同向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追償。
第二,機動車使用人(駕駛人)租用或借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踐中,機動車所有人往往是賠償義務人。機動車所有人履行賠償義務后,向出租人或者借用人追償。筆者認為,機動車出租人或借用人與機動車所有人一樣,都是機動車運輸的受益人,機動車出租人或借用人的行為與機動車所有人的車輛相結合,對受害人造成損害。因此,機動車出租人或者借用人應當與機動車所有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在立法上可以讓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一方或雙方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盜竊他人機動車(包括私自使用他人車輛,取得他人車輛所有權)造成交通事故時,機動車所有人不僅主觀上無過錯,其本人也是受害人。根據公平原則,他不應該對其他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類汽車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僅限于盜竊他人機動車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地方的營運客車都是個人購買的,但車輛登記卻和運輸公司掛鉤(運輸公司收取管理費),導致交通事故。在處理他們的時候,運輸公司通常被視為車輛的所有人,運輸公司會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出資購買車輛的人追償。筆者認為,支付購買車輛費用的人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并從運輸中獲益。運輸公司只是車輛管理者,不是車主。就像目前一些主管部門收取下屬企業的管理費一樣,運輸公司只收取車輛實際所有人的管理費,其民事責任的數額不應超過其收取的管理費。所以這類交通事故的主要賠償方是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運輸公司。
二、汽車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訴訟費用如何收取?
1.物業案件:1000到50000的4%收費率,加10元;超過5萬到10萬的收費標準為3%,加510元;10萬以上至20萬的收費標準為2%,加1510元;20萬以上至50萬的收費標準為1.5%,加2510元;50萬以上至100萬的收費標準為1%,加5010元;10萬元以上0.5%的收費率,加10010元。
2.申請財產保全:1000元至10萬元的1%,加20元;10萬元以上的收費標準為0.5%,加520元。
3.申請執行案件:1萬元至50萬元的收費標準為0.5%;50萬元以上的按0.1%的收費標準,另加2000元。立案時不預收執行費。
4.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再審后上訴的,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5.對于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當事人一審駁回管轄異議的案件,按照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收取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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