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誰來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怎樣確定
1.誰將賠償這次交通事故?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責任主體包括:
事故直接責任者包括機動車所有人、實際控制人、駕駛人;
承擔替代責任的保險公司;
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機構。
2.特殊情況下主體的確定
如果被盜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賠償的主體是:小偷;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賠償主體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擅自駕駛人;
員工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賠償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駕駛未轉讓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一般情況下,賠償主體為:支配車輛運營并取得運營收益的現所有人;
分期付款的賣方保留車輛的所有權。在交通事故中,賠償的主體一般是:車輛購買者;
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般賠償主體為:肇事方或借用方;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的賠償主體是:承租人;
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的賠償主體是:車輛免費拋錨的,是被拋錨人;如果是有償掛靠,就是掛靠人和被掛靠人;
如果與教練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來說賠償的主體是:教練;
質押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一般賠償主體為:質權人;
未成年人駕駛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為:車輛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如果乘客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損失,賠償的主體一般是:承運人、其他車輛的所有人或者駕駛人。
二、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
1.機動車一方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一方)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不足部分按責任分擔(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責任的100%、主要責任的80%、同等責任的60%、全部責任的60%)
2.機動車方不負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或機動車方)在交強險免賠限額(死亡傷殘11000元,醫療費用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內進行賠償,機動車方對不足部分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和機動車交通事故
1、無人員傷亡,只有汽車損失:
A.機動車雙方均有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由雙方(或機動車雙方)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2000元)內互相賠償車輛損失,不足部分由機動車雙方按各自責任分擔(主要責任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
B.機動車雙方全責無責的,各責任方賠償無責任方全部車輛損失;保險公司(非責任方)在交強險非責任限額(100元)內,對所有責任方的車輛和物品損失進行賠償。
2、有人員傷亡:
a、雙方機動車輛均有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雙方(或雙方機動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互相賠償對方車輛上傷亡人員的經濟損失,不足部分由雙方機動車輛按責任分擔(主要責任70%,同等責任50%,次要責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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