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人傷亡可以和解嗎 發生車禍如何進行和解

2024-10-14 12:28:05 作者:資訊小編

1.車禍造成的傷亡可以和解嗎?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處理損害賠償;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2.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不在和解范圍內。本質上,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是不能和解的。這是因為交通事故致人受傷甚至死亡,往往造成國家、集體和私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甚至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為保證國家、集體和私人的個人財產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賠償,使犯罪分子得到應有的刑事處罰,不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此類事故。

3.其他不能和解的情形:

(一)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

(二)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

(四)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雖對事實或者原因沒有爭議,但就損害賠償問題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5)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6)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的車輛。

(7)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二、車禍怎么和解?

1.如遇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閘,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開啟啟蒙走廊燈和后燈),并設置警示標志。之后,雙方可以簡單查看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2.協商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簽訂書面的“事故事實”協議。

檢查簡單的財產損失后,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和路面的安全位置,協商事故事實和原因:

(一)當事人就事故事實和原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中填寫“事故基本情況”和“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愿和解,雖愿意和解,但無法就事故事實和原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①事故事實及原因必須采取書面協議的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的協議“事故事實”,由雙方簽字確認;不能采用口頭約定,以免一旦對方退出現場,翻臉不認人,造成事故現場無法認定事故責任。

②“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事故事實和責任的爭議。事故現場已不存在且無法認定的,由交警部門以《事故事實認定書》記載的內容認定當事人責任;雙方也可以共同申請損害賠償調解。

3.拍照或標記位置后離開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對事故車輛位置進行標記后,有關各方應當立即撤離現場。

(1)當事人未能就“事故事實”達成書面協議的,不應自行離開現場,而應選擇報警。

(2)在當事人就“事故事實”達成書面協議并撤離事故現場之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并標明事故現場位置,作為證據留存現場。

4.保險報告和協商賠償事宜,并簽署賠償協議。

(1)當事人離開現場后,電話通知保險公司,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2)雙方不能就具體賠償事項達成一致,或者達成賠償協議后對賠償協議有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的主要內容如上。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補充一些內容。另外,如果你不放心,可以請當地司法部門對協議進行公正處理。成本不貴,還有就是你付給他的成本。請他寫一張收據并親筆簽名。協議可以打印出來,但是簽字和手寫必須由雙方自己完成。如果協議里有名字,他的手印也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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