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現場需要保護的情形 交通事故現場怎么保護
第一,交通事故現場需要保護。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a)造成死亡或傷害;
(二)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且雖對事實或者原因沒有爭議,但經協商未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
(三)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的車輛;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
(六)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七)駕駛人涉嫌飲酒、服用精神藥品或者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
(八)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以及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車輛能夠移動的,當事人報警后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進行拍照或者標記停車位置,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進行處理。
無機動車號牌、無檢驗標志、無保險標志;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原因有爭議的;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未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并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實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告知當事人;經核實無法證明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二、如何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搶救受傷人員而改變現場時,應標明位置。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立即離開現場的,應當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當事人應當從以下方面保護交通事故現場:
(1)現場不允許任何車輛或物品移動,并勸阻圍觀者進入現場。對于容易消失的路面痕跡和散落物,要用塑料布、篷布、蘆葦墊等可能的東西覆蓋。
(2)搶救傷者、移動車輛時,做好標記。
(3)傷者送醫院后,應通知醫護人員保護好傷者衣服上的各種痕跡,如輪胎胎面痕跡、撕裂沖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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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賠償的訴訟時效(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1。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因身體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限。2.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夠證明是由侵權行為造成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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