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認定書的性質是什么 交通認定書作為證據注意什么
1.交通證的性質是什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自行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也是公安機關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的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檢察院是否對交通肇事人提起公訴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確定損害賠償的證據。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的內容,說明其具有書證特征。因為是公安機關制作的,所以應該是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公安機關也要對道路以外的事故進行認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經明確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交通事故鑒定的目的是解決當事人之間因交通事故這一民事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起到事實認定和事故原因分析的作用,是一種專業技術分析結果。確認書具有證據效力,但不是損害賠償的自然基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不僅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程度的證據,也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程度的最重要依據,可能對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財產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可能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產生重大影響的責任認定行為,必須受到必要的監督和約束,直至經過司法審查評估。
2.交通證明作為證據需要注意什么?
應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和對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當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或者受害人過錯的重要證據。當交通事故認定書被用作證據時,在訴訟過程中應注意兩個問題:
1.違法行為與事故的認定沒有必然聯系,違法行為也不一定對事故的發生和后果負責。
所謂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確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確定他是否有違章行為,其次要確定違章行為與事故之間是否有必然聯系及其影響。因此,如果存在違法行為,不需要承擔事故責任。
但現實中,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的碰撞事故中,交警部門往往人為尋找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從而加重機動車的責任。除了非機動車和行人相對于高速機動車處于弱勢地位,有同情弱者的情感因素外,也與目前事故涉及的機動車賠償原則有關。我國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為基礎的。只有當被保險人造成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會負責支付保險賠償金。因此,相對于沒有賠償能力的非機動車和行人,增加機動車的責任,意味著機動車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支付更多的保險賠償金。肇事司機出于對受害人的同情,明知事故不對也不求情,更何況大部分賠償都是保險公司出的。
因此,作為公訴機關,在審查交通肇事案件時,必須改變過去完全依靠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指控犯罪的做法。從概念上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常見的證據,以事實為依據,以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為準繩,結合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詢問筆錄等原始材料,,應該對其進行審查判斷,看其確認是否合理合法。這樣,一方面可以及時給當事人提供公平的救濟;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審判過于被動。
2.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不是民事責任的劃分。
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一直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確定雙方責任的主要依據。這個依據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相比一般的鑒定結論,這個認定具有帝王證據的效力。事實上,機動車作為一種高度危險的工具,在運行中客觀上對非機動車和行人構成了威脅。如果都按照責任來處罰,就會被追究過錯責任,甚至“白撞了”。事實上,一些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將被作為整頓交通秩序的代價,這是對中國憲法的公然違反。法律無法在沒有任何保護的情況下保護受傷的非機動車和行人,造成實質上的不公平。同時,作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意識到自己對行人負有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這是機動車駕駛人最起碼的素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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