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怎么構成 非司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1.交通肇事罪是如何構成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主觀方面和犯罪客觀方面。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其中,本罪的主體可分為兩類:
1.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駕駛人違章駕駛,在運輸中發生嚴重事故,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此外,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教唆或者強迫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上述單位負責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承包人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運輸人員:運輸人員不僅包括火車、汽車、電車、輪船、飛機空設備上的駕駛員,還包括所有直接從事運輸業務和保障運輸的人員,如
(一)船長、引航員、領航員(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調度員等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者和指揮者;
(2)交通設備操作人員,如扳道工、道路巡邏人員和交通警衛;
(3)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督員、交通警察等。,其職責與交通運輸直接相關,不正確履行職責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2)犯罪對象
交通肇事罪的客體是交通安全。交通運輸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3)犯罪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過失和過于自信。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人們可能故意違反規章制度,如酒后駕車、超載、超速等。,但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后果應當預見,卻因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被遇見但輕信,本可避免,造成嚴重后果的。
(4)犯罪的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在交通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以上表現可以分為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1、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必須發生在運輸過程中。這是交通事故的空范圍。如果事故發生在運輸過程以外的空室,如在倉庫、車間、洗車場等場所裝卸、修理、洗車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雖然交通肇事罪在客觀危害結果上可以表現為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但交通肇事罪是對公共安全危害最大的犯罪,其客體是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如果交通事故實際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必須發生在運輸過程中或者與正在進行的運輸活動有關。否則作為事故,不能危害公共安全,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是在交通中進行的,是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所謂交通管理法規,是指保障交通正常運行和安全的規章制度,如《機動車管理辦法》、《城市交通規則》等。,具體可以表現為無證駕駛、酒駕、航班空駕駛員故意不與地面接觸等作為和不作為。
3.必須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嚴重損失。這也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雖然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但如果沒有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就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4.行為人的違法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侵害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二、司機會構成交通肇事罪嗎?
即使不是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后也可能被控交通肇事罪。
從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分析,首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不排除機動車所有人、雇主等非駕駛人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作出明確規定:交通人員或者非交通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應當認定交通事故的構成。其次,交通肇事罪的要求客觀上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具體來說,必須符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標準。最后,交通肇事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的過失主觀態度,包括應當預見到危害后果可能發生但未能預見到其造成重大損失的過失(過失人的過失),以及已經預見到危害后果可能發生但認為可以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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