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主的賠償責任 發生交通事故各方的責任劃分

2024-10-14 15:50:02 作者:資訊小編

一.交通事故所有人的責任

(a)司機的雇主及車主的身分

如果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因從事雇傭活動而控制車輛運行,賠償責任主體將由駕駛人變為雇主。如果司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責任主體就變成了用人單位和司機,承擔連帶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后,用人單位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駕駛員追償。

從兩個方面識別雇傭關系:

1.駕駛員的活動在雇主授權或指示的范圍內;

2.雖然超出了授權或者指令的范圍,但是駕駛員的活動表現為履行職務或者與職務有內在聯系。

(二)出租和承包業主

機動車租賃和承包是兩種類似的交易行為,出租人和用人單位都會收取一定的費用。在租賃和發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出租人和發包人的賠償責任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出租人或用人單位雖然通過機動車獲取利益,但只是正常交易形成的,對承租人或承包人沒有實際經營控制權,不能像掛靠單位那樣簡單地視為用人單位。租賃和合同是機動車交易的兩種重要方式。如果出租人或用人單位單純承擔賠償責任,會阻礙機動車市場的正常發展,從而影響經濟流通,阻礙社會進步。因此,如果出租人或雇主對交通事故沒有過錯,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考慮到出租人和用人單位有一定的利益,獲得了經濟利益,增加了機動車的風險,可以從《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受益人的角度,適當分擔責任。

2.出租人和用人單位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在過錯程度和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所確定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附山東省高院2008年審判紀要相關規定:機動車掛靠經營發生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機動車掛靠經營的情況比較復雜,但都是法律禁止的。目前,在機動車掛靠經營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確定掛靠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審判實踐中分歧較大,各地做法不一。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內部批復精神,要求掛靠人在收入范圍內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相對合理,但實際操作起來并不容易。鑒于掛靠經營的違法性和實踐中的可操作性,機動車掛靠經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出借車輛的所有人

出借是免費的,有償的話等于出租。由于貸款是無償的,只有在貸款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有過錯的情況下,比如貸款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未審查借款人駕駛機動車的資格和適格性,才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和與交通事故的因果聯系程度,適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車輛修理、質押、保管期間車主的責任。

機動車維修、抵押、他人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修理單位、抵押人、保管人均有妥善保管機動車的義務。此時車主并不實際控制機動車,而是由修理單位、出質人、保管人實際控制車輛。而且法律還規定,上述人員有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他們有保證車輛安全的義務。因此,上述人員對該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負有責任,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機動車盜竊、搶劫期間,車主的責任

他人駕駛機動車是因他人犯罪行為,超出車主主觀意志,失去對機動車行為的控制。車主承擔賠償責任是公平的。因此,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在盜竊或者搶劫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六)名義所有人和實際所有人的責任

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所以一般來說,對車主的認定應該以登記為準。但在現實中,有時,注冊車主并不享有車輛的所有權。這種情況通常被稱為名義所有人。主要有兩種情況:

1.車輛銷售完成,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特別是連續銷售。

2.借別人的名字買車。在這兩種情況下,注冊車主實際上并不享有車輛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根據司法解釋,注冊車主既不能支配汽車運營,也不能從汽車運營中獲取利益,因此注冊車主(名義車主)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通過分期付款購買或出售車輛并保留所有權,賣方(名義所有人)將不承擔上述分析中的責任。

二。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責任劃分

(一)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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