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如何進行死亡檢驗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定期限

2024-10-14 17:08:09 作者:資訊小編

一、交通事故如何進行死亡檢驗?

1.尸體檢驗應當自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完成檢驗鑒定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3.尸體檢驗后,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副本發送當事人。

5.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進行重新檢驗鑒定。重新檢驗鑒定應當委托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鑒定機構指定鑒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檢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復檢鑒定報告副本發送當事人。復驗和鑒定以一次為限。

6.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結論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制定期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3.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4.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審查結論后,原辦案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在十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吊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

    本文導航
    熱門文章
    TOP推薦
    相關閱讀
    點擊加載更多
    国产人成亚洲第一网站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