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有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調解要提交哪些證明
交通事故調解有哪些程序?
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損失后,向事故雙方當事人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雙方解決交通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是否善意調解由當事人自行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事。
2.在交通事故處理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損害調解屬于職責范圍,損害調解應當在交通事故處理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標準和總額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進行調解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4)計算損害賠償金額,確定各方比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財產損失修復費用和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5.確定薪酬績效的方式和時限。
二、交通事故調解提交什么證明?
1、死者戶口所在地轄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注明被撫養人與死者的關系、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被撫養人有勞動能力的,需要有殘疾證或者縣級以上醫院的法醫證明,還必須注明被撫養人的戶籍屬于農業戶口或者城鎮居民戶口。
2.死者直系親屬(指死者父親、母親、配偶)不能前來處理的,必須指定委托書委托他人全權代表處理,并注明否,賠償由誰(僅限一人)領取。委托書必須加蓋當地政府的公章。
3.死者及其家屬的戶口本和結婚證。
4.參與事故處理的人員必須有當地政府或單位的介紹信,并攜帶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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