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改型交警怎么處罰標準
2020-10-26 16:14:19
作者:huangguihong
【太平洋汽車網】一類是改變車身顏色,變更車輛發動機、車架,未在十天內辦理變更手續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二類是改變發動機類型、改裝車輛排氣管,增加車輛后導流翼,增加車輛前探照燈,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三類是國產車輛更換輪胎規格,加裝車身大包圍防護裝置,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車輛改裝,擅自改變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1、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違反以上規定處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罰款。對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的維修廠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零部件、作業工具,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交警部門提醒,對“駕駛擅自改變燈光設置、外觀等技術參數的機動車上道行駛的”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14條及87條規定,將處以收繳違法裝置、罰款1000元的處罰。同時,對“駕駛噪音或者排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根據《條例》第12條及82條規定,將處以2000元罰款。(圖/文/攝:太平洋汽車網 黃貴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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