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賠償案件
原告:張新平。
原告:史文。
被告人:趙某功。
被告人:戴先艷(車主,趙某公的妻子)。
被告:上海鐵路局蚌埠鐵路分局。
被告:淮北市象山區人民政府。
原告張興平、施興文訴稱:1999年8月17日上午9時許,原告張興平與其丈夫施興、女兒施興文共同乘坐被告人趙興功駕駛的安徽F80xxx紅色長安奧拓(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出租車去城里做生意。車開至春秋巷南投福嘉線37km+171m路口時,路口無人看守,因路口附近建筑物遮擋視線,被告人趙克功未能在路口前停車。超車時停車并讓路標志。及時停車,導致安徽F80xxx出租車與西向東行駛的火車相撞,出租車被火車推拉187米,致使原告身體受傷。經醫院診斷:石倩文左眼瞼、額面部復合體損傷。醫院診斷及法醫鑒定:張麗萍“腦干損傷”、“腦挫裂傷”、“顱底骨折”、“頭部及四肢多處挫傷”、“眼球運動N傷”。張麗萍車禍身亡。傷勢嚴重腦外傷,喪失獨立生活能力,按照交通事故傷員傷殘程度評定標準,屬于一級傷殘,綜上所述,本次事故的發生,被告人趙某某承擔主要責任車主代表xyan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蚌埠鐵路分公司和象山區人民政府對鐵路道口管理疏忽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并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278490.54元.
被告人趙某功、戴先艷辯稱:(一)路口建筑物遮擋視線,看不到路口標志,也聽不到汽笛聲。 (二)蚌埠鐵路分局、象山區人民政府負全部責任。 (3) 趙某公與戴先妍為夫妻,汽車為共同財產。
被告蚌埠鐵路分公司辯稱:司機趙某工3次未停車、看、過、跳道口,造成事故。趙某功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戴來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象山區人民政府辯稱:(一)兩原告與被告趙某某、戴來某建立了運輸合同關系,趙某某負有將旅客運送至目的地的義務。代xyan要求賠償,象山區人民政府與本案無關。 (二)道口設立未通知象山區人民政府,象山區人民政府不負責道口管理的。
蚌埠鐵路運輸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9年8月17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一輛安徽F80xxx紅色長安奧拓出租車,搭載乘客張某平、施某文前往淮北市公干。線路37km+171m無人看守鐵路道口,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道路管理條例》關于車輛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的有關規定,必須停車注視,確認安全后方可通過,當被告人趙克功聽到接近4234次時火車呼嘯而過,它并沒有停下來躲避。結果,出租車被西向東行駛的4234次列車撞到,沿鐵路被推出180多米,造成張平、施文受傷。隨后,張新平、施新文被送往淮北礦務局礦工總醫院(簡稱礦工醫院)、淮北市人民醫院搶救。當日上午,蚌埠鐵路公安處淮北公安派出所(簡稱公安局)派員到場勘察,繪制鐵路道口無人看守示意圖,并采取火車與汽車相撞及37km+171m線路照片。守衛鐵路道口標志的人合影留念。同日,派出所向證人丁再發、被告人趙某某詢問了事發前后的情況。丁Xfa證實,當他聽到火車鳴笛,看到火車駛近路口時,他揮手讓出租車停下。被告人趙某功說:“車子快到路口時,聽到火車的汽笛聲,我就往東邊看,沒想到火車是從西邊開過來的,等我發現的時候,太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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