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
2023-11-23 15:52:50
作者:蔡金盛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觀和已登記有關數據,不扣分,罰款500元,責令恢復原狀。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1、拼裝機動車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征;
2、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車輛識別代號;
3、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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