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2023-12-14 17:20:54
作者:資訊小編
1、發生交通事故后,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并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后,交警會按照規定依法作出責任認定。公布責任時,交警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并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當事人對責任劃分有異議的,可在3日內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復核。復核只能一次,復核結論就是最終責任認定,不能再次復核,也不能起訴交警隊。
3、當事人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當事人間調解未成功或者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4、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受害者可向法院請求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輔助器具費、后續治療費(二次手術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
若構成傷殘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鑒定構成傷殘,可追加訴訟請求要求鑒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由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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