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地址信息與身份證信息不一致不扣分,但需要去當地車管所更新信息。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的相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的聯系電話、聯系地址等信息的。變更,以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業務單位信息。變更應在信息變更后30天內向駕照發放地車管所備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規定如下:1。在車管所轄區內,機動車駕駛證記載的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生變化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管所申請換證;2.機動車駕駛證損壞無法辨認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機動車管理所申請補發;3.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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