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沒有爭議的,可以協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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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賠償。車輛能夠移動的,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當事人在對現場拍照或者對事故車輛位置進行標記后,應當立即離開現場,然后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再進行協商。2.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害事故,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注:對應當離開現場而未離開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離開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員處以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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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罰款;駕駛員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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