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證轉回戶籍所在地時,必須更換原車牌。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車管所管轄區域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情況,收回號牌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證,并將機動車檔案移交給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號牌有效期內,向居住地車管所申請機動車轉移。回戶籍所需文件:1。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駕駛證原件;3.《行駛人身體條件申報表》,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4.申請人近期免冠白底彩色正面光學照片4張。以上材料準備好后,到戶籍所在地車管所辦理換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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