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T發動機的車輛購置稅按車輛成交價的10%計算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二)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完稅價格應當在完稅價格中加征關稅和消費稅;(三)納稅人生產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四)納稅人以捐贈、獎勵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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