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據法律規定,交通違章應當在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的15日內處理。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即可。逾期未處理會加處罰款,行政機關也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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