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①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②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③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④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2)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追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仿
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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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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