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改裝是指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對機動車底盤、發動機、懸架、傳動系統、定向系統、輪胎輪轂、車燈、車身顏色涂裝、外觀結構進行改裝,機動車相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符的,屬于非法改裝。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a)改變車身的顏色;
(2)更換發動機;
(三)改變車身或者車架的;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5)機動車登記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管所管轄區域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許可,擅自改裝車身底盤、發動機、懸架、傳動系統、定向系統、輪胎輪轂、燈具、彩色涂層、外觀結構,以及車輛相關技術數據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布的數據不符的,均屬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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