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扣12分。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屬于疲勞駕駛的情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扣12分。
公認的疲勞駕駛一般有三個要件,必須是駕駛機動車的人;當你不得不開車上路時;每天駕駛八小時以上,或因其他原因,體力消耗過大,或睡眠不足,嗜睡,四肢無力,不能及時發現和準確處理道路交通狀況。
如果同時具備這三個要素,就可能構成疲勞駕駛。此外,根據上述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的累計時間以行為被發現前24小時內計算。超過八小時且有疲勞駕駛的外在表現的,符合疲勞駕駛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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