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牌丟了,不能上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更換車牌的操作流程:
1.向號牌丟失地派出所報案,取得號牌丟失證明。
2.準備好材料,去車管所填寫相應的表格。
3.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有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托。
4.申請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身份證明等資料到車管所辦證處業務受理窗口,領回尚未遺失的號牌,領取受理憑證并繳費。
5.申請人持受理憑證和繳費收據到辦證處領取臨時號牌,放在車輛前檔。
6.十個工作日后,申請人持臨時號牌到裝卡地點領取號牌并安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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