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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10月1日起施行。明確摩托車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禁止在服務區、停車區轉移貨物或者運送乘客,并規定應當履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補充建設的責任。明確要加快高速公路服務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
在立法調研論證過程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部門和立法專家、顧問提出,立法禁止摩托車進入高速公路。
禁止進入快速公路的車輛種類有明確規定。在交通安全和應急管理方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條例》規定了禁止通行的車輛類型,包括非機動車、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拖拉機、履帶車、三輪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廣西掛車。
原因是根據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公路是為滿足汽車行駛特性要求而設計的,不具備混合交通的通行條件;摩托車的機動性和安全性不強,在高速公路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難以保證摩托車駕駛員和同車乘客的生命安全。法制委員會經與自治區公安廳、交通運輸廳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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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最終采納了禁行車輛中增加摩托車的建議。
據悉,目前已有江西、四川、江蘇、浙江、河南、山東、福建、湖北、甘肅、廣東、寧夏、重慶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立法禁止摩托車進入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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