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五年以上的客車,每半年檢驗一次,十年以上的貨車和中大型非營運客車,每半年檢驗一次,十五年以上的非營運微型客車,每年檢驗一次。車輛年檢時,車主必須攜帶身份證、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復印件等。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應當接受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2.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和微型非營運客車原10年(第6年和第10年)檢驗2次,原15年后每年檢驗1次。
4.摩托車10年檢驗兩次(第6年和第10年),10年后每年檢驗一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每年檢查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按照國家規定,機動車需要定期通過車容、燈光、剎車底盤、尾氣的檢測。無違章記錄的,由車管所核發檢驗合格標志,年檢日期以行駛證上的登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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