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了一個車牌,只有一個車牌,就不準上路。不要求安裝機動車號牌。根據交通法相關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扣12分。
第11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志和保險標志,并隨身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污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憑以下資料,在機動車管轄地車管所申請更換機動車號牌或《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 《機動車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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